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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體檢業務

勞工體檢業務內容(本文整理自『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一)一般體格或健康檢查

1.      檢查時機:

a.       僱用勞工時一般體格檢查

b.      年滿四十五歲以上者,每二年檢查一次一般健康檢查。

c.       年滿三十歲未滿四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一般健康檢查。

d.      未滿三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一般健康檢查。

2.      檢查內容:

a.       既往病歷及作業經歷之調查。

b.      自覺症狀及身體各系統之物理檢查。

c.       身高、體重、視力、色盲及聽力檢查。

d.      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e.       血壓測量。

f.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g.       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h.       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脢(ALT或稱SGPT)、肌酸酐(creatinine)、膽固醇及三酸甘油酯之檢查。

i.         其他必要之檢查。

3.      特殊規定:

a.       一般健康檢查項目同一般體格檢查,但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得免實施。

b.      體格或健康檢查紀錄應至少保存十年。

(二)特殊體格或健康檢查(除粉塵作業外)

1.      何謂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

a.       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所稱之高溫作業

b.      噪音在八十五分貝以上之作業

c.       游離輻射作業

d.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異常氣壓作業

e.       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鉛作業

f.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四烷基鉛作業

g.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粉塵作業。

h.       從事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下列有機溶劑作業:

1)      1.1.2.2-四氯乙烷

2)      四氯化碳

3)      二硫化碳

4)      三氯乙烯

5)      四氯乙烯

6)      二甲基甲醯胺

7)      正己烷

i.       從事製造、處置下列特定化學物質或其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一之製劑及其他物之作業。

1)      聯苯胺及其鹽類

2)      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

3)      4-硝基聯苯及其鹽類

4)      β- 胺及其鹽類

5)      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

6)      α- 胺及其鹽類

7)      氯乙烯

8)      二異氰酸甲苯

9)      4,4-二異氰酸二苯甲烷

10)  二異氰酸異佛爾酮

11)  石綿(以處置作業為限)

12)  砷及其化合物

13)  錳及其化合物

j.        從事製造、處置鈹及其化合物或含鈹及其化合物之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一之製劑及其他物(鈹合金時,以鈹之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三者為限)之作業。

k.      從事製造、處置苯或含苯之體積比超過百分之一之製劑及其他物之作業

l.         黃磷之製造或處置作業

m.     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

n.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

2.      檢查時機:

a.       受僱或變更其作業時特殊體格檢查。

b.      每年定期檢查一次特殊健康檢查。

3.      檢查內容:

特殊體格檢查、健康檢查項目表

編號

檢查對象

特殊體格檢查項目

定期檢查期限

特殊健康檢查項目

備考

1

從事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所稱高溫作業之勞工

top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高血壓、冠狀動脈疾病、肺部疾病、糖尿病、腎臟病、皮膚病、內分泌疾病、膠原病及生育能力既往經歷之調查。

(3)目前服用之藥物,尤其重利尿劑、降血壓藥物、鎮定劑、抗痙攣劑、抗血液凝固劑及抗膽鹼激素劑之調查。

(4)心臟血管、呼吸、神經、肌肉骨骼及皮膚系統(男性加作睪丸)之物理檢查。

(5)飯前血糖(sugar AC)、血 中尿素氮(BUN)、肌酸酐(creatinine)與鈉、鉀及氯電解質之檢查。

(6)血色素檢查。

(7)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8)肺功能檢查(包括用力肺活量(FVC)、一秒最大呼氣量(FEV1.0)及(FEV1.0/FVC)。

(9)心電圖檢查。

一年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高血壓、冠狀動脈疾病、肺部疾病、糖尿病、腎臟 病、皮膚病、內分泌疾病、膠原病及生育能力既往 歷之調查。

(3)目前服用之藥物,尤其重利尿劑、降血壓藥物、鎮定劑、抗痙攣劑、抗血液凝固劑及抗膽鹼激素劑之調查。

(4)心臟血管、呼吸、神經、肌肉骨骼及皮膚系統(男性加作睪丸)之物理檢查。

(5)飯前血糖(sugar AC)、血中尿素氮(BUN)、肌酸酐(creatinine)與鈉、鉀及氯電解質之檢查。

(6)血色素檢查。

(7)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8)肺功能檢查(包括用力肺活量(FVC)、一秒最大呼氣量(FEV1.0)及(FEV1.0/FVC)。

(9)心電圖檢查。

 

2

從事噪在八十五分貝以上作業之勞工  

top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服用傷害聽覺神經藥物(如水楊酸或鏈黴素類)、外傷、耳部感染及遺傳所引起之聽力障礙等既往歷之調查。

(3)耳道物理檢查。

(4)聽力檢查(audiometry)。(測試頻率至少為五百、一千、二千、三千、四千及六千赫之純音,並建立聽力圖)。

一年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服用傷害聽覺神經藥物(如水楊酸或鏈黴素類)、外傷、耳部感染及遺傳所引起之聽力障礙等既往歷之調查。

(3)耳道物理檢查。

(4)聽力檢查(audiometry)。(測試頻率至少為五百、一千、二千、三千、四千及六千赫之純音,並建立聽力圖)。

 

3

從事游離輻射作業之勞工  

top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血液、皮膚、胃腸、肺臟、眼睛、內分泌及生殖系統疾病既往歷之調查。

(3)頭、頸部、眼睛(含白內障)、皮膚、心臟、肺臟、甲狀腺、神經系統、消化系統、泌尿系統、骨、關節及肌肉系統之物理檢查。

(4)心智及精神檢查。

(5)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6)甲狀腺功能檢查(T3.T4. TSH)。

(7)肺功能檢查(包括用力肺 活量(FVC)、一秒最大呼氣量(FEV 1.0)。

(8)血清丙胺酸轉胺脢(ALT或SGPT)及肌酸酐(Cre-atinine)、膽固醇及三酸甘油酯之檢查。

(9)紅血球數、血色素、血球比容值、白血球數、白血 球分類及血小板數之檢查。

(10)尿蛋白、尿糖、尿潛血及尿沉渣鏡檢。

一年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血液、皮膚、胃腸、肺臟、眼睛、內分泌及生殖系統疾病既往歷之調查。

(3)頭、頸部、眼睛(含白內障)、皮膚、心臟、肺臟、甲狀腺、神經系統、消化系統、泌尿系統、骨、關節及肌肉系統之物理檢查。

(4)心智及精神檢查。

(5)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6)甲狀腺功能檢查(T3.T4. TSH)。

(7)肺功能檢查(包括用力肺 活量(FVC)、一秒最大呼氣量(FEV 1.0)。

(8)血清丙胺酸轉胺脢(ALT或SGPT)及肌酸酐(Cre-atinine)、膽固醇及三酸甘油酯之檢查。

(9)紅血球數、血色素、血球 比容值、白血球數、白血球分類及血小板數之檢查 。

(10)尿蛋白、尿糖、尿潛血及尿沉渣鏡檢。

 

4

從事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所稱異常氣壓作業之勞工。 

top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自發性氣胸、耳部手術、活動性氣喘、酒癮、毒癮 、癲癇、胰臟炎、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壓、開胸 手術、偏頭痛、肱骨或骰骨曾有骨折及長期服用類 固醇等既往歷之調查。

(3)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4)肺功能檢查(包括用力肺活量(FVC)、一秒最大呼氣量(FEV1.0)及FEV 1.0/FVC)。

(5)年齡在四十歲以上或懷疑有心臟疾病者,應做心電 圖檢查。

(6)耳道物理檢查。

(7)抗壓力檢查。

(8)耐氧試驗。

一年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自發性氣胸、耳部手術、活動性氣喘、酒癮、毒癮、癲癇、胰臟炎、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壓、開胸手術、偏頭痛、肱骨或骰骨曾有骨折及長期服用類固醇等既往歷之調查。

(3)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4)肺功能檢查(包括用力肺活量(FVC)、一秒最大呼氣量(FEV1.0)及FEV 1.0/FVC)。

(5)年齡在四十歲以上或懷疑有心臟疾病者,應做心電圖檢查。

(6)耳道物理檢查。

(7)關節有問題者,應做關節部X光檢查。

 

5

從事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鉛(lead)作業之勞工。

top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抽煙、個人衛生習慣及生育狀況與消化道症狀、心 臟血管症狀及神經症狀等既往歷之調查。

(3)齒齦鉛緣之有無與血液系統、消化系統、腎臟系統及神經系統之物理檢查。

(4)血球比容量值、血色素及紅血球數之檢查。

(5)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6)血中鉛之檢查。

一年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抽煙、個人衛生習慣及生育狀況與消化道症狀、心臟血管症狀及神經症狀等既往歷之調查。

(3)齒齦鉛緣之有無與血液系 統、消化系統、腎臟系統及神經系統之物理檢查。

(4)血球比容量值、血色素及紅血球數之檢查。

(5)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6)血中鉛之檢查。

 

6

從事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四烷基鉛(etraalkyl lead)作業之勞工  

top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神經、精神及心臟血管疾病既往歷之調查。

(3)神經、精神及心臟血管系統之物理檢查。

(4)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一年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神經、精神及心臟血管疾病既往歷之調查。

(3)神經、精神及心臟血管系 統之物理檢查。

(4)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尿中鉛檢查。

 

7

從事四氯乙烷(1,1,2,2-tetrachloroethane)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top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喝酒情形,神經及肝臟疾病既往歷之調查。

(3)神經及肝臟之物理檢查。

(4)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血清丙胺酸轉胺脢(ALT 或SGPT)及加瑪麩胺醯轉移脢(GGT或r-GT)之檢查。

一年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喝酒情形,神經及肝臟疾病既往歷之調查。

(3)神經及肝臟之物理檢查。

(4)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血清丙胺酸轉胺脢(ALT 或SGPT)及加瑪麩胺醯轉移脢(GGT或r-GT)之檢查。

 

8

從事四氯化碳( carbon tetrachlor-ide)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top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喝酒情形,腎臟及肝臟疾病既往歷之調查。

(3)腎臟及肝臟之物理檢查。

(4)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血清丙胺酸轉胺脢(ATL 或SGPT)及加瑪麩胺醯轉移脢(GGT或r-GT)之檢查。

一年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喝酒情形,腎臟及肝臟疾病既往歷之調查。

(3)腎臟及肝臟之物理檢查。

(4)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血清丙胺酸轉胺脢(ATL 或SGPT)及加瑪麩胺醯轉移脢(GGT或r-GT)之檢查。

 

9

從事二硫化碳(carbon disulfide)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top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中樞神經、周圍神經、心臟血管、腎臟、肝臟、皮膚及眼睛疾病既往歷之調查。

(3)中樞神經、周圍神經、心臟血管、腎臟、肝臟、皮膚及眼睛之物理檢查。

(4)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血清丙胺酸轉胺脢(ALT 或SGPT)及加瑪麩胺醯轉移脢(GGT或r-GT)之檢查。

(6)心電圖檢查。

一年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中樞神經、周圍神經、心臟血管、腎臟、肝臟、皮膚及眼睛疾病既往歷之調查。

(3)中樞神經、周圍神經、心臟血管、腎臟、肝臟、皮膚及眼睛之物理檢查。

(4)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血清丙胺酸轉胺脢(ALT 或SGPT)及加瑪麩胺醯轉移脢(GGT或r-GT)之檢查。

(6)心電圖檢查。

 

10

從事三氯乙烯(trichloroethylene)、四氯乙烯(tetra-chloroethylene)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top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喝酒情形與神經、肝臟、腎臟、心臟及皮膚疾病既往歷之調查。

(3)神經、肝臟、腎臟、心臟及皮膚之物理檢查。

(4)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血清丙胺酸轉胺脢(ALT 或SGPT)及加瑪麩胺醯轉移脢(GGT或r-GT)之檢查。

一年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喝酒情形與神經、肝臟、腎臟、心臟及皮膚疾病既往歷之調查。

(3)神經、肝臟、腎臟、心臟及皮膚之物理檢查。

(4)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血清丙胺酸轉胺脢(ALT 或SGPT)及加瑪麩胺醯轉移脢(GGT或r-GT)之檢查。

 

11

從事二甲基甲醯胺(dimethylformamide)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top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酗酒及肝臟疾病既往歷之調查。

(3)肝臟、腎臟、心臟血管及皮膚之物理檢查。

(4)血清丙胺酸轉胺脢(ALT 或SGPT)及加瑪麩胺醯轉移脢(GGT或r-GT)之檢查 。

一年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酗酒及肝臟疾病既往歷之調查。

(3)肝臟、腎臟、心臟血管及皮膚之物理檢查。

(4)血清丙胺酸轉胺脢(ALT 或SGPT)及加瑪麩胺醯轉移脢(GGT或r-GT)之檢查 。

 

12

從事正己烷(n-hexane)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top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皮膚、呼吸器官、肝臟、腎臟及神經系統疾病既往 歷之調查。

(3)神經及皮膚之物理檢查。

一年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皮膚、呼吸器官、肝臟、腎臟及神經系統疾病既往 歷之調查。

(3)神經及皮膚之物理檢查。

 

13

從事聯苯胺及其鹽類(benzidine & its salts)、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4-ami-nodiphenyl & its salts)、4-硝基聯苯及其鹽類(4-nit-rodiphenyl & its salts)、β- 胺及其鹽類(β-naphth-ylamine & its salts)、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dichlorobe-nzidine & its salts)、α- 胺及其鹽類(α-naphthylamine & its salts)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top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抽煙、喝酒、藥品服用狀況及家族史既往歷之調查 。

(3)尿蛋白、尿潛血及尿沈渣鏡檢。醫師認有必要時,得實施細胞診斷檢查。

一年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抽煙、喝酒、藥品服用狀況及家族史既往歷之調查 。

(3)尿蛋白、尿潛血及尿沈渣鏡檢。醫師認有必要時,得實施細胞診斷檢查。

 

14

從事鈹及其化合物(beryllium & its compounds)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top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咳嗽、呼吸困難等呼吸器官症狀、體重減輕、皮膚炎、肝及關節病變既往歷 之調查。

(3)身體各系統之物理檢查。

(4)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5)肺功能檢查(包括用力肺 活量(FVC)、一秒最大呼氣量(FEV1.0)及FEV 1.0/FVC)。

一年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咳嗽、呼吸困難等呼吸器官症狀、體重減輕、皮膚炎、肝及關節病變既往歷之調查。

(3)身體各系統之物理檢查。

(4)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5)肺功能檢查(包括用力肺 活量(FVC)、一秒最大呼氣量(FEV1.0)及FEV 1.0/FVC)。

 

15

從事氯乙烯(vinyl chloride)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top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喝酒情形、肝炎、輸血、服用肝毒性藥物及接觸肝毒性之化學物等既往歷之調查。

(3)肝臟、脾臟、腎臟、手部皮膚及呼吸系統之物理檢查。

(4)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5)血清丙胺酸轉胺脢(ALT 或SGPT)及加瑪麩胺醯轉移脢(GGT或r-GT)之檢查。

一年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喝酒情形、肝炎、輸血、服用肝毒性藥物及接觸肝毒性之化學物等既往歷之調查。

(3)肝臟、脾臟、腎臟、手部 皮膚及呼吸系統之物理檢查。

(4)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5)血清丙胺酸轉胺脢(ALT 或SGPT)及加瑪麩胺醯轉移脢(GGT或r-GT)之檢查。

 

16

從事苯(benzene)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top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血液疾病、腎臟疾病、肝臟疾病、喝酒及長期服藥 等既往歷之調查。

(3)血液系統之物理檢查。

(4)血球比容量值、血色素、紅血球數、白血球數及血小板數之檢查。

一年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血液疾病、腎臟疾病、肝臟疾病、喝酒及長期服藥 等既往歷之調查。

(3)血液系統之物理檢查。

(4)血球比容量值、血色素、紅血球數、白血球數及血小板數之檢查。

 

17

從事二異氰酸甲苯(toluene diisocyan-ate;TDI)、4,4-二異氰酸二苯甲烷(methylene bis- phenyl isocyanate ; MDI)、二異氰酸異佛爾酮(isophor-one diisocyanate;IPDI)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top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氣喘、慢性氣管炎及過敏既往歷之調查。

(3)呼吸器官及皮膚之物理檢查。

(4)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5)肺功能檢查(包括用力肺活量(FVC)、一秒最大呼氣量(FEV1.0)及FEV1.0/FVC)。

一年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氣喘、慢性氣管炎及過敏既往歷之調查。

(3)呼吸器官及皮膚之物理檢查。

(4)肺功能檢查(包括用力肺活量(FVC)、一秒最大呼氣量(FEV1.0)及FEV1.0/FVC)。

 

18

從事石綿(asbestos)之處置作業之勞工

top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呼吸器官症狀既往歷之調查。

(3)胸部物理檢查。

(4)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5)肺功能檢查(包括用力肺活量(FVC)、一秒最大呼氣量(FEV1.0)及FEV1.0/FVC)。

一年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呼吸器官症狀既往歷之調查。

(3)胸部物理檢查。

(4)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5)肺功能檢查(包括用力肺活量(FVC)、一秒最大呼氣量(FEV1.0)及FEV1.0/FVC)。

 

19

從事砷及其化合物(arsenic & its com-pounds)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top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呼吸器官症狀既往歷之調查。

(3)鼻腔、皮膚、呼吸道、腸胃及神經系統之物理檢查 。

(4)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5)尿蛋白及尿潛血及尿沈渣鏡檢之檢查。

(6)血球比容量值、血色素、紅血球數及白血球數之檢查。

一年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呼吸器官症狀既往歷之調查。

(3)鼻腔、皮膚、呼吸道、腸胃及神經系統之物理檢查 。

(4)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5)尿蛋白及尿潛血及尿沈渣鏡檢之檢查。

(6)血球比容量值、血色素、紅血球數及白血球數之檢查。

 

20

從事錳及其化合物(manganese & its compounds)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top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酗酒、精神、神經、肝臟及腎臟疾病既往歷之調查 。

(3)肺臟、神經(含巴金森症候群)及精神之物理檢查。

(4)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一年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酗酒、精神、神經、肝臟及腎臟疾病既往歷之調查 。

(3)肺臟、神經(含巴金森症候群)及精神之物理檢查。

(4)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21

從事黃磷(phospho-rus)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top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倦怠、貧血、食慾不振、胃部、肝臟、腎臟、眼睛及呼吸器官疾病既往歷之調查。

(3)眼睛、呼吸器官、肝臟、腎臟、皮膚、牙齒及下顎之物理檢查。

(4)血清丙胺酸轉胺脢(ALT 或SGPT)及加瑪麩胺醯轉移脢(GGT或r-GT)之檢查。

(5)血球比容量值、血色素、紅血球數、白血球數及白血球分類之檢查。

一年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倦怠、貧血、食慾不振、胃部、肝臟、腎臟、眼睛及呼吸器官疾病既往歷之調查。

(3)眼睛、呼吸器官、肝臟、腎臟、皮膚、牙齒及下顎之物理檢查。

(4)血清丙胺酸轉胺脢(ALT 或SGPT)及加瑪麩胺醯轉移脢(GGT或r-GT)之檢查。

(5)血球比容量值、血色素、紅血球數、白血球數及白血球分類之檢查。

 

22

從事聯 啶或巴拉刈(paraquat)之製造作業之勞工  

top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皮膚角化、黑斑及疑似皮膚癌症病變既往歷之調查。

(3)皮膚及指甲之物理檢查。

一年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皮膚角化、黑斑及疑似皮膚癌症病變既往歷之調查。

(3)皮膚及指甲之物理檢查。

 

4.      特殊規定:

a.       前項之特殊健康檢查,其為從事鉛、苯、砷及其化合物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者,如依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實施作業環境測定,前三年均在容許濃度之二分之一以下,且安全衛生設施符合規定,經檢查機構核可者,得免實施。但作業條件改變或勞工認有檢查之需要時,不在此限。

b.      實施特殊健康檢查後,經醫師認有必要時,應依醫師之意見實施含作業條件調查之健康追蹤檢查。

c.       前三項之特殊體格檢查、特殊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紀錄應至少保存十年。但游離輻射作業之勞工及從事聯苯胺及其鹽類、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4-硝基聯苯及其鹽類、β- 胺及其鹽類、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α- 胺及其鹽類、鈹及其化合物、氯乙烯、苯、砷及其化合物、三氯乙烯及四氯乙烯等之製造或處置之勞工及石綿之處置作業之勞工,其紀錄應保存三十年。

d.      雇主使勞工從事粉塵作業外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應建立健康管理資料,並依下列規定分級實施健康管理:

1)      第一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結果之所有檢查項目正常,或部分項目異常,經醫師認定不需實施健康追蹤檢查,或實施健康追蹤檢查結果為正常者。

2)      第二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而不屬於其他各款者。

3)      第三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認定可能與職業原因有關者。

e.       雇主依規定列入第二級管理之勞工,應依醫師之意見於一定期間內實施健康追蹤檢查;列入第三級管理之勞工,應由設有職業病科或職業病特別門診之醫療機構實施診治。

f.        前項健康管理,屬於第二級管理或第三級管理者,應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屬於第三級管理者,並應由醫師註明臨床診斷。

(三)特殊體格或健康檢查(粉塵作業)

1.      何謂粉塵作業:(此部份整理自『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a.       採掘礦物等(不包括濕潤土石)場所之作業。但於坑外以濕式採掘之作業及於室外非以動力或非以爆破採掘之作業除外。

b.      積載有礦物等(不包括濕潤物)車荷台以翻覆或傾斜方式卸礦場所之作業,但c、i或r所列之作業除外。

c.       於坑內礦物等之搗碎、粉碎、篩選或裝卸場所之作業。但濕潤礦物等之裝卸作業及於水中實施搗碎、粉碎或篩選之作業除外。

d.      於坑內搬運礦物等(不包括濕潤物)場所之作業。但駕駛裝載礦物等之牽引車輛之作業除外。

e.       於坑內從事礦物等(不包括濕潤物)之充填或散布石粉之場所作業。

f.        岩石或礦物之切斷、雕刻或修飾場所之作業(不包括m所列作業。但使用火焰切斷、修飾之作業除外。

g.       以研磨材吹噴研磨或用研磨材以動力研磨岩石、礦物之或從事金屬或削除毛邊或切斷金屬場所之作業。但f所列之作業除外。

h.       以動力從事搗碎、粉碎或篩選土石、岩石、礦物、碳原料或鋁箔場所之作業(不包括(三)、(十五)或(十九)所列之作業)。但於水中或油中以動力搗碎、粉碎或修飾之作業除外。

i.         水泥、飛灰或粉狀之礦石、碳原料或碳製品之乾燥、袋裝或裝卸場所之作業。但(三)、(十七)或(十八)所列之作業除外。

j.        粉狀鋁或二氧化鈦之袋裝場所之作業。

k.      以粉狀之礦物等或碳原料為原料或材料物品之製造或加工過程中,將粉狀之礦物等石、碳原料或含有此等之混合物之混入、混合或散布場所之作業。但(十二)、(十三)或(十四)所列之作業除外。

l.         於製造玻璃或琺瑯過程中從事原料混合場所之作業或將原料或調合物投入熔化爐之作業。但於水中從事混合原料之作業除外。

m.     陶磁器、耐火物、矽藻土製品或研磨材製造過程中,從事原料之混合或成形、原料或半製品之乾燥、半製品裝載於車台,或半製品或製品自車台卸車、修飾或打包場所、或窯內之作業。但於陶磁器製造過程中原料灌注成形、半製品之修飾或製品打包之作業及於水中混合原料之作業除外。

n.       於製造碳製品過程中、從事碳原料混合或成形、半成品入窯或半成品、成品出窯或修飾場所之作業。但於水中混合原料之作業除外。

o.      從事使用砂模、製造鑄件過程中拆除砂模、除砂、再生砂、將砂混鍊或削除鑄毛邊場所之作業(不包括(七)所列之作業)。但於水中將砂再生之作業除外。

p.      從事靠泊礦石專用碼頭之礦石專用船艙內將礦物等(不包括濕潤物)攪落或攪集之作業。

q.      在金屬、其他無機物鍊製或融解過程中,將土石或礦物投入開放爐、熔結出漿或翻砂場所之作業。但自轉爐出漿或以金屬模翻砂場所之作業除外。

r.        燃燒粉狀之鑄物過程中或鍊製、融解金屬、其他無機物過程中將附著於爐、煙道、煙囪等或付著、堆積之礦渣、灰之清落、清除、裝卸或投入於容器場所之作業。

s.       使用耐火物構築爐或修築或以耐火物製成爐之解體或搗碎之作業。

t.        在室內、坑內或儲槽、船舶、管道、車輛等內部實施金屬熔斷、電焊熔接之作業。但在室內以自動熔斷或自動熔接之作業除外。

u.       於金屬熔射場所之作業。

v.       將附有粉塵之藺草等植物纖維之入庫、出庫、選別調整或編織場所之作業。

2.      檢查時機:

a.       受僱或變更其作業時特殊體格檢查

b.      健康管理之劃分為管理一者,每二年定期實施健康檢查。

c.       健康管理之劃分為管理二、三者,每年定期實施健康檢查。

3.      檢查內容:

a.       特殊體格或健康檢查

1)      粉塵作業經歷之調查。

2)      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3)      胸部臨床檢查。

b.      健康追蹤檢查:經醫師認定為第二型以上者,雇主應使該勞工攜同其胸部X光照片前往指定之勞工塵肺檢查醫療機構,實施下列規定之健康追蹤檢查:

1)      醫師認有必要之胸部X光攝影檢查。

2)      胸部臨床檢查

3)      肺結核檢查

i.        喀痰檢查(包括抹片檢查及培養檢查)

ii.      肺結核病變部位檢查。

iii.     肺結核之活動性分類判定檢查。

4)      肺功能檢查。

i.        用力肺活量測驗檢查。

ii.      血壓檢查。

iii.     其他經醫師認有必要之特殊肺功能檢查。

4.      特殊規定:

a.       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與健康追蹤檢查應至少保存十年。

b.      塵肺症X光照片像型別

1)      第一型:兩側肺野有明顯而分佈稀疏之圓型或不規則陰影,但無大陰影者。

2)      第二型:兩側肺野有明顯而分佈密集之圓型或不規則陰影,但無大陰影者。

3)      第三型:兩側肺野有明顯而分佈極密之圓型或不規則陰影,但無大陰影者。

4)      第四型:有明顯的圓形或不規則陰影,且有大陰影者。

c.       粉塵作業勞工健康管理劃分表

1)      管理一:X光照相無顯示有塵肺變化者。 X照相為第一型。

2)      管理二:X光照相為第二型、第三型,且無由塵肺引起之中度或重度肺功能障礙者。 X光照相為第四型而大陰影總面積不超過右上三分之一肺野,且無由塵肺引起之肺功能障礙者。

3)      管理三:X光照相為第二型、第三型,且有由塵肺引起之中度肺功能障礙者。 X光照相為第四型而大陰影總面積不超過右上三分之一肺野,且有由塵肺引起之輕度或中度肺功能障礙者。 X光照相為第四型而大陰影總面積超過右上三分之一肺野,且無由塵肺引起之中度或重度肺功能障礙者。

4)      管理四:X光照相為第二型、第三型或第四型,且有由塵肺引起之重度肺功能障礙者。 X光照相為第四型而大陰影總面積超過右上三分之一肺野,且有由塵肺引起之中度肺功能障礙者。

d.      雇主對於粉塵作業勞工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分別實施粉塵作業勞工特殊健康檢查及管理:

1)      健康管理之劃分為管理一者,每二年定期實施健康檢查。

2)      健康管理之劃分為管理二、三者,每年定期實施健康檢查。

3)      健康管理之劃分為管理三者,應調換至非粉塵作業場所。

4)      健康管理之劃分為管理四之勞工,應予療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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