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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立醫療自主(照顧)計劃』與『病人自主權利法』簡介

黃安年 醫師

黃安年 醫師 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 疼痛科及緩和醫學科主任、麻醉科主治醫師

  所謂『預立醫療自主(照顧)計劃(諮商)』(Advanced Care Planning)簡稱ACP,是一個溝通的過程,即病人、家人、醫護人員一起討論,商討日後當病人不能自決時,病人所希望得到的治療及照顧方式。 溝通的重點包括:當事人的心願與牽掛、對健康狀況與病情發展的了解情況、臨終治療與照顧意向、並訂定「預立醫療指示」(Advance Directive)簡稱AD及身後事的安排…等。 其最終好處包括:將「知情同意」的概念,延伸到病人喪失決定能力之後,保障並強調人際相互依賴及家庭社會整體福祉,對個人的「自主性」得到尊重,有助於病人避免其不想要承受之負擔、傷害或身心狀態,同時對醫師決定選擇的各種醫療措施也有幫助,並能符合病人自身的最佳利益,且關乎醫療資源的妥善運用、病人個人權益及社會正義。 ACP在台灣推行已十多年了,且最初仍是安寧療護的醫療人員共同努力來推廣及應用。
  至於『病人自主權利法』(Patient Self - determination Act),其核心價值就是ACP,過去ACP所作出的AD並沒有法律保障。 我國於2015年12月18通過該法,2016年1月6日由總統公佈,三年後施行(2019年1月6日)。 該法第9條明示:意願人為預立醫療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顧諮商(ACP),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AD)上核章證明;二、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三、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目前該法(第14條)可使用的疾病範圍:病人符合下列臨床條件之一,且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 末期病人
  • 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 永久植物人狀態
  • 極重度失智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前項各款應由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

  結論:珍惜生命的最終ㄧ刻!維持生命品質與尊嚴!
善終醫療指示流程

病人自主權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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