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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主應為所僱漁工加保。

  2020/6/23

108年10月,宜蘭縣南方澳跨海大橋坍塌,數名漁工傷亡,事故發生時,漁工因有加保勞工保險,本人或家屬可申請職災給付,得到適度之生活安全保障,勞保局亦秉持從寬、從簡、從速之原則辦理。事實上,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漁工,屬勞工保險之強制投保對象,漁船船主應為漁工加保,才能維護漁工之權益。

漁工是漁船船主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夥伴,漁船船主只要有聘僱漁工,不論是本國籍或外國籍,也不論人數多寡,都應在漁工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如果漁船船主未依規定為漁工辦理投保手續,除會被處罰鍰外,漁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也要由漁船船主負責賠償。

勞保局說明,勞工保險提供被保險人遭遇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等人生重大階段之給付,保障多樣且週全。漁工在海上作業可能會面臨較大風險,加保勞工保險,於遭遇保險事故時,可妥善照顧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遺屬經濟生活,也可分散雇主職災補償風險。為顧及漁工之權益並讓漁船船主瞭解加保之重要性,勞保局預計於109年度下半年,俟新型冠狀肺炎疫情趨緩後,結合部分地區漁會辦理勞保業務說明會,實地向漁船船主說明勞工保險之好處及相關法律權利義務,以達勞雇雙贏之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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