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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4.0:112.09.18


第一條:目的

本院為落實教師師資培育及教學育才之目的,培育優良師資,以提升專業知能與教學成效,特設立教師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組織章程,使之運作有所規範。

第二條:依據

本中心依據「教學醫院評鑑第二章師資培育條號2.1.1第二點第一款」,設立教師培育中心(Center for Faculty Development,簡稱CFD)或類似功能之組織或委員會。

第三條:組織及委員遴選方式

一、 本中心隸屬於教研部,由教研部主任擔任召集人;教研部行政主任擔任副召集人,並互為會議主席;設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教研部師資培育業務承辦人擔任,協助相關業務執行。
二、委員則由各單位主管或其臨床教師推派一位資深教師共同組成,經(副)召集人同意後任命之。
三、推派委員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之。若不適任,(副)召集人可解除其職務,另聘委員。

第四條:委員資格

一、委員應接受師資培育等相關訓練課程。
二、委員應有各類醫事人員教師資格且具師資認證資格(醫事職類)。
三、於本院臨床教學年資累積達5年以上,且期間未曾因不適任之因素而取消臨床教師資格者。

第五條:開會

一、 本中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由(副)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時(副)召集人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 本中心會議須有全體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條:職掌

一、 研擬及執行「師資培育制度」及「師資培育制度認證辦法」,定期檢核、修訂,有計畫地培育師資。
二、 依教師培育計畫舉辦各項臨床教師培育之訓練課程(提升教學能力、全人照護教學、實證醫學),並分析成效。
三、 評估教師教學能力及教學成效評估,並定期選拔「優良教師」及對「不適任」教師提供評估與輔導。
四、 研擬及執行「教學獎勵辦法」,鼓勵教師投入教學活動,並針對教學之升遷等措施予以檢討改善。
五、規劃、開發及整合建置STM e-portfolio學習歷程系統平台(moodle)與影音串流系統平台,並定期追蹤其平台之教材內容更新與學習成效。
六、審核年度各職類師資之人員編制,配合醫院教學發展需要,適度增加師資。
七、彙整及檢討各職類教師參與國內外訓練之補助情形。
八、訂定CBME精神之訓練及評估機制的相關政策和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