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4.0版:112.09.18
第一條:目的
第二條:依據
第三條:組織及委員遴選方式
二、委員則由各單位主管或其臨床教師推派一位資深教師共同組成,經(副)召集人同意後任命之。
三、推派委員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之。若不適任,(副)召集人可解除其職務,另聘委員。
第四條:委員資格
二、委員應有各類醫事人員教師資格且具師資認證資格(醫事職類)。
三、於本院臨床教學年資累積達5年以上,且期間未曾因不適任之因素而取消臨床教師資格者。
第五條:開會
二、 本中心會議須有全體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條:職掌
二、 依教師培育計畫舉辦各項臨床教師培育之訓練課程(提升教學能力、全人照護教學、實證醫學),並分析成效。
三、 評估教師教學能力及教學成效評估,並定期選拔「優良教師」及對「不適任」教師提供評估與輔導。
四、 研擬及執行「教學獎勵辦法」,鼓勵教師投入教學活動,並針對教學之升遷等措施予以檢討改善。
五、規劃、開發及整合建置STM e-portfolio學習歷程系統平台(moodle)與影音串流系統平台,並定期追蹤其平台之教材內容更新與學習成效。
六、審核年度各職類師資之人員編制,配合醫院教學發展需要,適度增加師資。
七、彙整及檢討各職類教師參與國內外訓練之補助情形。
八、訂定CBME精神之訓練及評估機制的相關政策和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