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立目的
協助癌症患者之醫療費用以及舉辦癌症防治活動所需之經費。二、使用範圍
- 醫療費用:於本院就診之癌症病患之健保部分負擔,或因疾病需要所產生之自費醫療項目費用。
- 病房差額:個案因疾病需求或因入院時暫無健保床者。但因個人因素要求住差額病房者不予補助。
- 交通費用:若個案因就醫產生之交通問題。
- 看護費用:經巴氏量表評分35分以內者,且家庭經濟確實困難者。
- 安置費用:個案如因特殊原因有機構安置需求者。
- 生活費用:家庭中主要經濟收入者,遭逢重大疾病或變故,致使家庭生活短期陷入困境者。
- 團隊人員教育訓練:各癌症治療團隊人員或病友志工,參加院內外教育訓練之相關費用補助。
- 病友團體活動:各癌症病友團體相關活動經費補助。
- 方案計劃活動:有關癌症防治推廣活動方案所需之經費。
三、運用額度
- 醫療費用:最高不超過二萬元。
- 病房差額:最高不超過二萬元。
- 交通費用:最高不超過一萬元。
- 看護費用:最高不超過二萬元。
- 安置費用:依個案狀況由相關人員予以評估。
- 生活費用:單月補助最高不超過當年度公告之最低生活費。
- 團隊人員教育訓練:
- 專業人員:
- 國內:每人最多3,500元/次,每人每年最多補助乙次。
- 國外:每人最多15,000元/次,每人每年最多補助乙次。
- 病友志工:
- 國內:每人最多1,000元/次,每人每年最多補助乙次。
- 國外:每人最多8,000元/次,每人每年最多補助乙次。
- 專業人員:
- 病友團體活動:最高補助五萬元整,若有全國性活動則可增加補助額度,但補助金額以不超過總經費之二分之一為限。
- 方案、研究計劃活動:每一方案計劃最高補助五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