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立目的
協助病患解決因就醫引起之經濟問題。二、使用範圍
- 醫療費用:健保部分負擔,或因疾病需求之自費醫療費用。
- 病房差額:因疾病需要或入院時暫無健保床位者,補助其入住差額病房。若為個人因素,要求入住差額病房者,不予補助。
- 看護費用:經巴氏量表評分35分以內者,且家庭經濟確實困難者。
- 健保費用:健保欠費分期。
- 醫療器材:因疾病需求者,若屬短期使用者協助以租賃方式處理。
- 生活費用:家庭中主要經濟收入者,遭逢重大疾病或變故,致使家庭生活短期陷入困境者。
- 交通費用:以大眾運輸工具為優先補助,但若因其他因素,必須乘坐救護車者,另補助救護車費用。
- 其他:因疾病引發之經濟需求,未在上列項目者,經經濟評估屬實者。
三、運用額度
每一個案總補助金額上限以不超過五萬元整為原則。- 醫療費用:最高不超過五萬元。
- 病房差額:最高額度二萬元整。
- 看護費用:最高額度二萬元整。
- 健保費用:最高額度一萬元整。
- 醫療器材:最高額度二萬元整。
- 生活費用:最高額度二萬元整。
- 交通費用:最高額度一萬元整。
- 其他:依個案狀況評估。